池西区环境与资源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西区环境与资源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西环罚决字 [ 2016 ] 1号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宏利养猪场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220621196901260233 组织机构代码: L5646872-1
地 址: 池西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吕亚东
一、我局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扩大养殖规模,尚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粪便随意抛弃,污水直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执法检查影像资料、询问笔录、监测报告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
我局于 2016 年 8 月 21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池西环预罚告字[ 2016 ] 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 2016 年 8 月 28 日,你单位 未申请陈诉申辩,未要求组织听证。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账号: 22001659038059868686 银行: 建设银行松江河支行 户名: 吉林省长白山管委会池西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交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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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即停止排污,待池西区污水管网接通后排入松江河恒润净化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长白山管委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抚松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西区环境与资源保护局
201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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