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西区集中供热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热公司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三条 收费标准
(一)居民供热价格为2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非居民供热价格为40.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地下车库收费标准为:
1.当地库仅在公共区域安装采暖设施时,采暖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地库入网费按每平米50元计算。
2.当地库每户均安有供暖设施时,采暖费按27元/平方米计算。地库入网费按每平米50元计算。
如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第四条 供热面积按照产权证面积进行核定,没有产权证的,依据测绘面积为准,尚未进行测绘的依据施工图面积暂时确定,待产权面积确定后,根据产权面积多退少补。
第五条 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二)阁楼:阁楼面积按住宅面积的二分之一进行计算收取采暖费,如热用户对阁楼供暖面积有疑议,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测量并出具测绘报告,供热公司可参考该报告为依据,进行采暖费的收取。
(三)超高建筑收费,结构层高超过3.5米的,以0.3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0.3米按0.3米计算),每超高0.3米,热价加收5%,层高达到6米的(含6米),最高加价不超过50%。层高超过6米的特殊用户,由供热公司和热用户根据实际耗热情况协商议价。
(四)对于用户私自改造供热管线、增加供热设施及供热面积的,由供热公司依据热损失让其补交热损失费,对增加部分进行评估,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权益的前提下,收取该部分面积的入网费和供热费用(按使用性质计费),给予开栓供热。
如果私自增加的供热设施严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热,责令其马上拆除,将公用供暖设施恢复原貌,同时对其原有供热部分关栓处理,直至整改完毕、经供热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栓供热。
(五)其他特殊房型和部位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计费面积有误时,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此前年度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按更正后的实际面积交纳。
第七条 (一) 用热户应在当年11月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额以供热采暖费的1‰计算;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以供热采暖费的1‰计算。欠费一年的热用户在第二个采暖期未补齐热费及滞纳金的,热力公司有权对热用户停热断供(提前告知或书面公示)。
(二)对于有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共给排水设施的商业用户,报停后会对公共部分产生冻害,影响公共使用的,不允许报停。
第八条 关于当年新建住宅收费问题。当年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对应热力公司承担全额热费,开发商要求对应每户开具发票的,供热公司应给予配合。
第九条 新建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条 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用热户变动时未到供热公司办理变更手续的,则欠费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一条 新增热用户的,热用户必须在全额缴纳了入网费和取暖费用后,方可开栓供热。
第十二条 关于占网费收取问题。对于供热期不用热的用户(已进行分户控制),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交纳20%的占网费,由供热企业负责停热(收取相应材料费用)超过10月1日未办理报停的热用户,视为同意当年度用热,供热公司正常给予管道注水。
第十三条 根据长白山管委会的相关规定,报停热用户为居民的,报停时必须向其四邻进行告知,并取得四邻的书面同意,否则热力公司不予办理报停业务。热用户必须保证四邻签字的真实性,在供热期间一旦发现属于伪造四邻签字的,则为保障其他热用户的权利,热力公司将会对已经报停的热用户进行供热,之前报停手续无效,热用户必须补足全额供热费并交纳滞纳金。已经签字同意报停的四邻承担因报停行为导致影响供热效果的结果。
第十四条 关于停热期间申请恢复供热的收费问题。10月1日前,已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不用热并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在供热期间又申请恢复供热的,并具备恢复供热条件的,需缴纳全年供热费用,已经缴纳的20%基本热费冲抵供热费。
第十五条 居民与非居民热用户的认定:
(一)产权或立项等为居民热用户,但热用户改造后,用于公开的经营行为的。
(二)居民用车库改造后用于对外经营使用的。
第十六条 关于逾期缴费的收费问题。对于热用户当年11月1日以后交纳热费的,供热公司可按照供热采暖费的1‰计算滞纳金。
第十七条 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起居室、卧室)昼夜温度不得低于18℃;商业用户为宾馆的,昼夜温度不得低于18℃;商业用户为门市的昼夜温度不得低于15℃;车库昼夜温度不得低于12℃。
第十八条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起居室、卧室)昼夜平均温度不得低于18℃,低于18℃的,应按以下标准退费: (一)≥16℃——18℃(不含18℃),退还日平均热费额的5%。 (二)≥15℃——16℃(不含16℃),退还日平均热费额的20%。 (三)≥14℃——15℃(不含15℃),退还日平均热费额的25%。 (四)≥13℃——14℃(不含14℃),退还日平均热费额的30%。 (五)≥12℃——13℃(不含13℃),退还日平均热费额的40%。 (六)≥11℃——12℃(不含12℃),退还日平均热费额的50%。 (七)≥10℃——11℃(不含11℃),退还日平均热费额的70%。 (八)10℃(含10℃)以下,退还日平均热费额的100%。
第十九条 退费时间按照热用户提出不达标之日开始计算,已经供热,热用户之前并未提出供热不达标的,供热公司不予退还热费。退费时间为一个供暖期结束时。
第二十条 因以下原因导致供热不达标的,供热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系统的,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二)遮挡、覆盖散热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因用户管理不善造成热损失和浪费的;
(四)户内供热系统存在缺陷或出现故障的;
(五)热用户保温措施不当的;
(六)因其他用户拆改供热系统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门窗经常性开关导致供热效果不达标的。
第二十一条 整栋楼开栓率达不到60%以上的,供热公司可对整栋楼的热用户不予收费,不予开栓供热。已经收取热用户取暖费的,热力公司应给予退费。
第二十二条 以下行为属于窃热
(一)私自增加水循环系统的;
(二)私自放或使用供热系统内水的;
(三)已经受理报停后,私自开栓的;
(四)私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五)其他私自使用供热系统,给热力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对窃热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窃热行为未得到有效解决前,给予断供;
(二)对窃热行为按照窃热行为的严重程度由供热管理部门委托行政执法部门给予300-3000元的罚款;
(三)给热力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四)损失超过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事处罚的,热力公司给予报案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池西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水电热科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干部群众,对此供热管理条例是否符合提出意见,反馈问题,我们将对反应的情况和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
公示时间:2018年8月22日-9月11日,共15个工作日。
公示受理电话:0439-5100020(规划建设环保局水电热科)
池西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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